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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行初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王梅英诉东营市公安局户口档案管理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梅英,东营市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东行初字第29号原告王梅英,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现住东营市东营区。委托代理人刘述军(王梅英之夫),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现住东营市东营区。被告东营市公安局。住所地:东营市东城府前大街。原告王梅英诉被告东营市公安局公安户口档案管理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7日立案,于同年5月29日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梅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梅英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桂丽审判员  任少华审判员  马学忠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刘 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