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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刑执字第47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李增华放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增华

案由

放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刑执字第475号罪犯李增华,男。2004年10月8日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缓期四年。现在泰安监狱服刑。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五日作出(2009)莱刑初字第1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放火罪,判处李增华有期徒刑十年,撤销原判三年缓刑四年的缓刑部分,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四人共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损失共计47040元。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九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9年12月14日起入监执行。本院于二〇一三年八月三十日裁定减刑一年三个月。现刑期至2019年5月28日止。执行机关泰安监狱于2015年5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书面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呈报: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自觉遵守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生产劳动,该犯现有考核积分83.3分,按照计分考核有关规定,兑现记功两次、被评为2013、2014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认罪悔罪书、学习教育档案、年度评估表、罪犯计分考核审核表、提请减刑建议书、检察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执行机关呈报一致,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李增华服刑期间,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受到记功等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增华减去有期徒刑1年3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自2008年8月29日至2018年2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国强审判员  王 涛审判员  张明贵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胡德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