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执字第0054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赵国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国亮,李振,王文艳,陈学军,王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00540号申请执行人:赵国亮,男,1970年5月8日出生,汉族,市民。被执行人:李振,男,1976年11月2日出生,汉族,职工。被执行人:王文艳,女,1979年3月9日出生,汉族,市民。被执行人:陈学军,男,1976年3月6日出生,汉族,市民。被执行人:王威,男,1983年6月9日出生,汉族,市民。赵国亮与李振、王文艳、陈学军、王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临民一初字第003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确认被告李振、王文艳、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借款200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陈学军、王威负连带清偿责任,权利人赵国亮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临民一初字第0036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王文艳在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王文艳在银行的存款200000元。二、划拨被执行人王文艳在银行的存款2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桂林审判员 孙文政审判员 张世东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刘 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