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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滑刑初字第18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孟令亮非法侵入住宅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1,孟令亮

案由

非法侵入住宅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4)滑刑初字第189号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1,男,1975年9月23日生于河南省滑县,汉族,农民。被告人孟令亮,又名孟艳亮,男,1980年5月20日出生于河南省滑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5年1月7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5年1月16日被滑县公安局逮捕。滑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滑检公诉刑诉(2015)1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孟令亮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1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6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祁凤丽、黄双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1、被告人孟令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害人王某1和悦某系夫妻,被告人孟令亮已婚。孟令亮和悦某系网友,并保持暧昧关系,后在村干部的说和下二人承诺断绝关系,但私下仍保持暧昧关系。2014年6月5日深夜,孟令亮来到悦某家,二人在卧室的床上发生性关系,孟令亮次日凌晨4时左右离开。2014年6月6日晚上23时左右,孟令亮再次来到悦某家,悦某报警并控告孟令亮强奸,被告人孟令亮因涉嫌强奸被刑事拘留并逮捕,该行为经两次补查仍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014年12月20日孟令亮被监视居住。孟令亮因此事对悦某心生怨气。2014年12月29日晚上,孟令亮未经允许进入王某1家中,恰只有王某1在家,孟令亮称找悦某,二人发生口角并引起厮打。在堂屋中,王某1随手拿木板凳摔打被告人孟令亮,被告人孟令亮用藏匿于袖管中的钢管殴打王某1,王某1一边夺钢管一边将孟令亮往屋外推,最终孟令亮被摁倒在院内。厮打过程中椅子背摔坏,双方均受伤并在院中留有成片血迹。恰悦某从外面回来,王某1让悦某叫来邻居帮忙,最终在他人的帮助下将孟令亮捆绑并报警。经鉴定,王某1右顶额部可见4.4×0.5cm缝合创口,已构成轻微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孟令亮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提请依法判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1诉称:要求依法从重追究被告人孟令亮非法侵宅致其轻微伤的刑事责任;要求赔偿各种经济损失人民币28881.02元。被告人孟令亮对指控不持异议,但称其无钱赔偿。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孟令亮和悦某系网友,并发展为情人关系,被家人发现后在村干部的说和下二人承诺断绝关系。2014年6月5日晚上,被告人孟令亮来到悦某家,二人发生了性关系。2014年6月6日晚上23时左右,被告人孟令亮再次来到悦某家,悦某报警并控告孟令亮强奸,被告人孟令亮因涉嫌强奸被刑事拘留并被执行逮捕,2014年12月20日孟令亮被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被告人孟令亮因此事对悦某心生怨气。2014年12月29日晚上,被告人孟令亮将铁棍藏匿于袖管中未经允许进入被害人王某1家中并进到堂屋,恰只有王某1在家,被告人孟令亮称找悦某,二人发生口角并引起厮打。在堂屋中,王某1随手拿木板凳摔打被告人孟令亮,被告人孟令亮拿出铁棍击打王某1,被害人王某1一边夺铁棍一边将被告人孟令亮推出堂屋,并将被告人孟令亮摁倒在院内,恰悦某回到家中,叫上邻居帮忙将被告人孟令亮捆绑并报警。厮打过程中木板凳被摔坏,双方均不同程度受伤并在院中留有成片血迹。经滑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王某1头皮挫裂伤,已构成轻微伤。另查明,被害人王某1受伤后,在河南省滑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支付医疗费6151.02元。自2014年12月30日至2015年1月6日共住院治疗8天,应获赔护理费400元(参照当地工资每天酌定50元×8天)、误工费400元(50元×住院8天)、营养费240元(30元×8天)、住院伙食补助费240元(30元×8天),交通费酌定为200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1共应获赔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7631.02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孟令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某1的陈述、证人悦某、王某2、王某3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图、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情况说明、视听资料及被告人孟令亮户籍信息、被害人的住院证明、医疗费单据等证据在案证实,且已经当庭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孟令亮未经住宅主人同意,持械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并殴打他人致人轻微伤,核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对被告人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酌情考虑。被告人孟令亮将被害人王某1致伤,给被害人造成直接的经济损失,其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对被害人要求赔偿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采纳,本院根据其提供的合理有据的单据,依据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依法确定赔偿的数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条、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孟令亮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7日起至2016年3月6日止。)二、判令被告人孟令亮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1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7631.02元。如不服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李庆兵审判员  徐振坤审判员  刘国强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常芳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