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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中执仲字第0014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陕西宏新泰商贸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XX有限公司,刘XX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中执仲字第00148号申请执行人陕西XX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XX。法定代表人尚XX,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刘XX,男,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住西安市XX。陕西XX有限公司与刘XX合同纠纷一案,西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西仲裁字(2015)第564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陕西XX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向申请执行人陕西XX有限公司办理合同更名及房屋过户(位于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七路荣华.北经城,房号为第5栋2单元29层22901号,合同号:Y12012399,预售证号:2011111)。执行中,本院依法查询了涉案房产基本信息,“荣华.北经城”在西安市产权产籍管理中心没有办理房产登记手续,无法办理房屋过户,申请执行人对此现状不持异议。房屋合同更名手续本院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出具结案申请,至此西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西仲裁字(2015)第564号裁决书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西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西仲裁字(2015)第564号裁决书已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达西审 判 员  张建社代理审判员  李 唯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张冰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