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城法刑初字第20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李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阳城法刑初字第204号公诉机关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男,因本案于2014年10月12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1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阳江市看守所。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江检诉刑诉(2015)1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付美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4月9日建议本院延期审理,本院于同年4月13日决定延期审理,2015年5月4日,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建议本院对该案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某于2013年5月份开始在阳江市江城区二环路某某大厦首层10X—10X号承包某某风格美容美发店经营,由于经营不善,该店于2014年7月19日倒闭。被告人李某某拖欠在该店工作的刘某星等12名员工6至7月份的工资共68428元和5000元押金。李某某在欠薪后逃往外地。阳江市江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4年7月29日对该单位发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该用人单位于2014年8月9日对欠薪问题进行整改。但至2014年8月20日该单位未对欠薪问题进行整改。2014年10月12日17时许,李某某在广州市天河区石牌东路某某酒店被抓获。公诉机关对上述指控向法庭提交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抓获经过、身份证明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之规定对其定罪处罚。被告人李某某承认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但辨解其没有逃匿,其没有收到任何的整改通知书等材料,对劳动部门提供的拖欠工资表中拖欠王某某、岑某某、彭某、李某德、许某某、刘某星、金某某、黄某某、蔡某某九人工资数额予以确认,但许某明、周某、吴某远是其合伙人,四人自负盈亏,没有工资,郭某某在5月已经离职,故不存在欠许某明、周某、郭某某工资的事实。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某于2013年5月份开始在阳江市江城区二环路某某大厦首层10X—10X号承包某某风格美容美发店经营,由于经营不善,该店于2014年7月19日倒闭。被告人李某某拖欠在该店工作的刘某星等12名员工6至7月份的工资共68428元和5000元押金。李某某在欠薪后逃往外地。阳江市江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4年7月29日对该单位发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该用人单位于2014年8月9日对欠薪问题进行整改。但至2014年8月20日该单位未对欠薪问题进行整改。2014年10月12日17时许,李某某在广州市天河区石牌东路某某酒店被抓获。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等文书。证明: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一案,由阳江市江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4年8月22日将案件移送阳江市公安局江城分局,该局经过审查,于2014年8月27日立案进行侦查,被告人李某某于2014年10月12日被抓获并拘留,2014年11月15日被逮捕。2、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材料。证明:刘某星等某某美容美发店的员工于2014年7月28日到阳江市江城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投诉。阳江市江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理了刘某星等人对某某美容美发店的投诉,后作出调查,于2014年7月29日对该单位发出《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要求该单位在限期内提供《员工花名册》等材料,同时也发出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该用人单位于2014年8月9日对欠薪问题进行整改。但至2014年8月20日该单位未对欠薪问题进行整改,实际控制人李某某不知所踪,无法取得联系,于是将本案移送江城区公安分局。3、欠薪登记表。证明:被告人拖欠工资情况。4、说明、员工工资表。证明:各被害人被拖欠工资组成、拖欠数额等。5、被害人的陈述(1)刘某星的陈述。证明:我于2014年5月19日在位于阳江市二环路某某大厦10X-10X号某某风格美容美发店做收银工作,该店2014年2月之前法人代表是李某友,之后就没有了法人代表,该店实际经营者一直是李某某。目前为止李某某共拖欠我们12名员工68428元工资,另还有5000元押金,其中拖欠我4650元工资,自从7月19日联系不上李某某我就没有在那家店工作了,我们12名员工于2014年7月28日一起联名向江城区人社局反映此事,江城区人社局也一直联系不上李某某。我最后一次见到李某某是2014年7月19日下午1时多在二环路某某风格美容美发店办公室。2014年7月19日之后到现在我们所有员工一直都联系不上他,不知道他在何处。辨认笔录,刘某星辨认出李某某就是经营某某美容美发店的人。(2)被害人彭某的陈述。证明:二环路某某大厦某某风格美容美发店拖欠我6800元工资。该店老板是李某某,我听同事说发工资是李某友,但有时李某某也会发工资,经我们到劳动部门查询,该店的营业执照在2014年2月份已注销。我不知李某某现在在哪,某某美容美发店现没有营业了。辨认笔录,彭某辨认出李某某就是经营某某美容美发店的人。(3)被害人金某某的陈述。证明:二环路某某风格美容美发店2014年2月之前法人代表是李某友,2月份该店营业执照注销后就没有了法人代表,该店实际经营者一直是李某某,他是李某友的哥哥。我是于2014年2月27日开始在该店做助理的。自2014年7月19日后我们就一直联系不上李某某,不知道他现在何处,现该美发店由李某友承包给另一个人去经营了。李某某拖欠我3500元工资,我们员工一起于2014年7月28日已经向江城区人社局反映此事,但江城区人社局一直联系不上李某某。我最后一次见李某某是2014年7月19日。辨认笔录,金某某辨认出李某某就是经营某某美容美发店的人。(4)被害人许某某的陈述。证明:某某风格美容美发店的老板是李某某,我听同事说发工资是李某友,我于2014年6月5日开始在该店上班,但我从未拿过工资,具体我不清楚。该店共欠我2630元工资,现该美发店已关闭了。我不知道李某某现在什么地方。我们经查询,该店于2014年2月份已注销了营业执照。辨认笔录,许某某辨认出李某某就是经营某某美容美发店的人。(5)被害人蔡某某的陈述。证明:二环路某某风格美容美发店拖欠我们25人工资,其中拖欠我6800元。但其中有12人转去某某凯琳美界工作,他们的欠薪由某某凯琳美界逐步解决,余下我们13人工资还没给,二环路某某风格美容美发店的老板是李某某,该店在2014年7月18日停业了,从那时起我们就联系不上他了。我们2014年7月28日向江城区人社局反映了此事,但人社局也联系不上李某某。我是从2014年4月份开始在该店工作的。辨认笔录,蔡某某辨认出李某某就是经营某某美容美发店的人。(6)被害人岑某某的陈述。证明:我是于2013年10月4日到该店上班。到现在,该店拖欠我4000元工资和1000元押金,共5000元。该店的老板是李某某,我听其他工友说是李某某于2013年5月份同李某友承包的,但在2014年2月份李某友到工商局注销了该店的营业执照,李某某是无证经营的。辨认笔录,岑某某辨认出李某某就是经营某某美容美发店的人。(7)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证明:我于2011年10月开始在该店上班,该店一共欠我2014年6月1日至7月18日的工资12986元,社保押金600元,五月份社保金230元没缴。(8)被害人周某的陈述。证明:二环路某某风格美容美发店拖欠我们12人工资68428元和5000元押金,我是从2014年3月份开始在该店工作的,是该店的美容经理,每月工资约有6到7仟元。二环路某某风格美容美发店的老板是李某某,该店在2014年7月19日关门倒闭的,从那时起我们就联系不上他了。我们2014年7月28日向江城区人社局反映了此事,并申请劳动仲裁了。6、证人李某友的证言。证明:某某风格理发店是连锁店,共有四个股东。2013年5月1日之前我是位于阳江市二环路某某大厦10X-10X的某某风格理发店法人代表,之后总公司就将该店承包给了李某某,承包期是一年,在2014年5月1日李某某又续签了一年,而我是2014年2月20日去申请注销某某风格理发店的法人代表,与该店没什么关系了。2014年7月19日该店倒闭了,2014年7月28日原某某风格理发店的员工刘某星等人联名到阳江市劳动局投诉某某风格理发店欠他们6-7月份的工资共68428元。当时我不在阳江,为了缓解员工情绪,我打电话叫我经营的广场店的副店长去跟那些员工说让他们暂时到广场店工作,然后他们没意见就去广场店做了五天,我每天都结算当天工资给他们,我回来后就跟那些员工开会,说他们愿意的可以在我的广场店工作,他们之前被拖欠的工资我会分两次补发给他们,这是我个人感情帮他们的。之后陆续有十个员工留在我店工作,他们也拿到了我之前承诺的工资。而现在去劳动局投诉我的那些人就是没有留在我广场店工作的那部分员工。刘某星等人投诉我是因为他们知道李某某跑路了,大家想快点拿到钱就扯上我吧,他们应该知道我已注销了某某的营业执照。我和李某某只通过一次电话,我叫他回来解决这个问题,之后就联系不上了。我已经有一个多月联系不上李某某了。我最后一次联系李某某是2014年8月初通过电话联系他。李某某是跑了,但我不知道他在哪里。辨认笔录,李某友辨认出李某某就是经营某某美容美发店的人。7、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明:我2013年5月开始在阳江市江城区经营某某风格美容美发店,该店于2014年7月倒闭了,由于我没钱,拖欠了12名员工一个月的工资共68428元,我本想给他们写欠条,他们不同意,这件事就没有解决,我于2014年7月22日离开了阳江前往珠海找工作。我以前的手机号是139XXXX****、189XXXX****,都是阳江号码,9月份时这两个手机因欠费停机了,我现在使用的手机号是139XXXX****。我于2014年7月22日离开阳江后就没有回来过阳江,我于今年8月份听我员工通过手机微信等方式告知我,说已经向阳江市江城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股进行投诉。我在阳江经营的美发店位于阳江市二环路某某大厦首层10X-10X,该店的法人代表是我弟弟李某友,实际经营者是我。我记不清我拖欠多少工资了,具体情况要看劳动部门统计出来的工资表。我离开阳江是因为我觉得留在阳江也是无力偿还,不如到别的地方找份工作赚钱后再回阳江还钱给员工。我和这些员工都有保持手机微信联系的。但他们没有到珠海找过我。员工联系我后我没有回阳江是因为我觉得没钱回来也解决不了问题,我想等赚钱后再回去解决问题。我一共拖欠12名工人两个月工资总共68428元和5000元押金。阳江市江城区人社局已对我发出劳动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后,我和员工协商这件事,让他们到我弟弟的店里先做着,以后再分期还工资给他们,但最终没有达成一致意见。我离开阳江时,与员工建立了一个微信群,我在微信群里发过信息跟他们说了。但没有打电话通知他们。8、李某某指认现场照片。证明:李某某指认出阳江市二环路某某大厦10X-10X号现已是卡曼护肤造型会所,原是其所经营的某某风格美容美发店。9、个体户登记资料。证明:阳江市江城区某某风格美容美发店于2014年1月20日注销。经营者为李某友。10、抓获经过。证明:2014年10月12日17时许,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石牌派出所民警接到在逃人员信息显示,李某某在广州市天河区石牌东路某某酒店,遂到现场将李某某抓获。11、违法犯罪情况说明。证明:李某某此前无违法犯罪记录。12、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的基本情况,犯罪已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13、被告人提供的现金支出证明。拟证明被告人与许某明、周某、吴某远的合伙关系。上述证据均为公安机关依法取得,其中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材料、工人工资表相互印证,证实被告人李某某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68428元及非法收取押金5000元的事实。对于被告人李某某辩解其不存在欠许某明、周某、郭某某的工资,根据员工工资表显示,郭某某于6月份还有计算工资,证明其并非在5月份离职,许某明、周某、吴某远三人工资由职务工资及绩效工资组成,而被告人李某某本人仅有职务工资,没有绩效工资,四人均非以分红形式领取工资,其提供的现金支出证明收款人是周玉,与许某明、周某没有关联性,故被告人主张许某明、周某是其合伙人,不存在欠其两人工资及郭某某于5月份离职的主张无理,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规定予以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对其应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12日起至2015年7月11日止;罚金限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何静虹人民陪审员 杨飞圣人民陪审员 沙开有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许冬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