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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克山法执字第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申请人韩丽荣与被执行人沈百刚合同、因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丽荣,沈百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克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克山法执字第162号申请执行人韩丽荣被执行人沈百刚本院依据已生效的克山县人民法院(2014)克民初字第128号民事调解书,韩丽荣申请执行沈百刚合同、因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权利人韩丽荣于2014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已和解执行,被执行人已履行完其义务,本案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克山县人民法院(2014)克民初字第128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林立明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陈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