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温泰执民字第81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顺支行与陈良英、陈端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顺支行,陈良英,陈端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温泰执民字第81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顺支行,住所地:泰顺县,负责人:毛显好,任行长。被执行人:陈良英。被执行人:陈端发。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顺支行与被执行人陈良英、陈瑞发为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泰顺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温泰商特字第29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查封、拍卖或变卖被执行人陈良英、陈瑞发名下坐落在泰顺县罗阳镇建设路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泰房权证罗阳镇字第××号,土地证号:泰政国用2004TS100-3号,建筑面积:217.29平方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潘XX审判员 余夏盛审判员 陈乐尧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郑彩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