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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诉前保字第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房云侠与张军跃申请扣押船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诉前保字第110号申请人房云侠,女,1967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申请人张军跃,男,1983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申请人房云侠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扣押被申请人张军跃驾驶的无号牌四轮拖拉机一辆,并已提供陈爱永所有的“皖C×××××”号奥迪牌小型轿车一辆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房云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被申请人张军跃驾驶的无号牌四轮拖拉机一辆。扣押期间交由怀远县红丰停车场负责人邵勤俭负责看管;二、查封陈爱永所有的“皖C×××××”号奥迪牌小型轿车一辆。查封期间交由陈爱永看管、使用,但不得转让、变卖或设定抵押。申请人应于本裁定生效后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蒋新文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张 珺提示:1、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2、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申请人须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方可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