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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慈执民字第277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慈溪金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陆佰根、施云浓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慈溪金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陆佰根,施云浓,蔡福秀,郑秧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慈执民字第2770号申请执行人:慈溪金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国平。被执行人:陆佰根。被执行人:施云浓。被执行人:蔡福秀。被执行人:郑秧尔。本院在执行(2014)甬慈商初字第53号慈溪金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陆佰根、施云浓、蔡福秀、郑秧尔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被执行人陆佰根、施云浓、蔡福秀、郑秧尔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慈溪金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92052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慈执民字第277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慈溪金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如发现被执行人陆佰根、施云浓、蔡福秀、郑秧尔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旭强审 判 员  徐人卫助理审判员  陈凌锋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黄强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