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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法民初字第0083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颜文富与殷仕燕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法民初字第00836号原告颜文富,男,1942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委托代理人XX,重庆弘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殷仕燕,女,1974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颜文富诉被告殷仕燕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原、被告已经和解并履行为由,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颜文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颜文富负担。代理审判员  方青松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熊 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