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敦执字第22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高元宝、郭文习、蒋顺明与刘升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元宝,郭文习,蒋顺明,刘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敦执字第224号申请执行人高元宝,男。申请执行人郭文习,男。申请执行人蒋顺明,男。被执行人刘升,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元宝、郭文习、蒋顺明与被执行人刘升赔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升在监狱服刑,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敦刑初字第42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潘景春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马笑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