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01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汪顺全与赵云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顺全,赵云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01501号原告汪顺全。委托代理人王恒仁,辽宁仁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云玲。本院在审理原告汪顺全与被告赵云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顺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本院减半收入9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任广慧代理审判员 陈志伟人民陪审员 于 航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李海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