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高民初字第231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田家祥与尹松华、韩夕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家祥,尹松华,韩夕华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高民初字第2315号原告田家祥。被告尹松华。被告韩夕华。本院在审理原告田家祥诉被告尹松华、韩夕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案情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肖建波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訾 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