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420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许志敏与龙兴文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志敏,龙兴文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4205号原告:许志敏,男。被告:龙兴文,女。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志敏诉被告龙兴文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许志敏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志敏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许志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许志敏负担。审判员 程家德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李 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