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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海商初字第009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泰州市腾达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南通港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朱建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州市腾达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南通港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朱建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海商初字第0094号原告泰州市腾达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泰东工业园区浙江路1号。法定代表人彭龙喜。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纪律,江苏烨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通港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板桥东村31幢201室。法定代表人朱建平。被告朱建平。本院于2015年1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泰州市腾达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南通港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蒋玲、人民陪审员陈大明、王凤林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泰州市腾达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泰州市腾达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变更诉讼请求后为人民币50元依法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泰州市腾达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审 判 长  蒋 玲人民陪审员  王凤林人民陪审员  陈大明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钟洁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