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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民初字第0066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原告延安金丰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樊建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延安金丰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樊建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初字第00668号原告延安金丰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法定代表人杨延平,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冯锋锋,该公司职工。被告樊建军,男,现住址不详。原告延安金丰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樊建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因原告未能提供被告准确的住所地及联系方式,且也不同意按公告方式向被告送达相关诉讼材料,致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及开庭传票,无法开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延安金丰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52元,原告已预交752元,实际免于交纳。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殷冬冬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粟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