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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顺法立民催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何八妹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何八妹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顺法立民催字第64号申请人何八妹。申请人何八妹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3月1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何八妹遗失其持有的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良支行2218股普通股票(股票号码:00086915;每股面值:1元;发行人: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股人:何八妹;发行日期:2009年12月22日)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何八妹有权向股票发行行人申请补发。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何八妹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顾玮琦审判员  徐 艳审判员  何杰才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李秀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