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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民二初字第0027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合肥华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宣城分公司与陈晓云、吴兰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撤诉)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华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宣城分公司,陈晓云,吴兰香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民二初字第00275号原告:合肥华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宣城分公司,住所地宣城市区。法定代表人:杨圣江,职务不详。委托代理人:洪武,安徽敬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晓云,女,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告:吴兰香,女,住安徽省芜湖市新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华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宣城分公司诉被告陈晓云、吴兰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合肥华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宣城分公司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合肥华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宣城分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合肥华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宣城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36元,减半收取518元,由原告合肥华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宣城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娟梅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任世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