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潍城民三初字第30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考持光与田镇宁、田志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扣押船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考持光,田镇宁,田志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潍城民三初字第302号原告考持光。被告田镇宁。被告田志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被告田志明名下的鲁C×××××号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告田志明名下的鲁C×××××号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丛延松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代书记员 牛晓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