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莲民保字第00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吴朝阳与陕西尔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朝阳,陕西尔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莲民保字第00113号申请人吴朝阳,男,汉族,1976年8月18日出生。被申请人陕西尔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鹏,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受理申请人吴朝阳与被申请人陕西尔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5月29日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财产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尔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价值人民币204100元。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人民法院则依法解除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岳宪印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赵 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