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余民初字第156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李林伶与洪华康、杭州市余杭随风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林伶,洪华康,杭州市余杭随风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余杭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民初字第1566号原告:李林伶。委托代理人:苗卓晶。被告:洪华康。被告:杭州市余杭随风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余杭街道城西路。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余杭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临平星光街道星光街612#、614#、616#、612-1#、614-1#。代表人:冯伟忠。委托代理人:钟磊,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林伶诉被告洪华康、杭州市余杭随风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余杭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林伶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林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林伶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2元,减半收取56元,由原告李林伶负担。审判员 俞丽丽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宋 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