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宣执字第00258-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杨学才与柯进山、鲁传义、张建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学才,柯进山,鲁传义,张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宣执字第00258-1号申请执行人:杨学才,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柯进山,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鲁传义,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张建,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申请执行人杨学才与被执行人柯进山、鲁传义、张建健康权纠纷一案,依据本院(2014)宣民一初字第02721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柯进山、鲁传义、张建应连带赔偿申请人各项损失83378.83元,案件受理费2000元,并承担执行费1181元。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车牌号为皖P795**别克牌小型轿车系被执行人张建所有。据此,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张建所有的皖P795**别克牌小型轿车一辆。二、查封期限为两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冯龙宝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杨 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