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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川民申字第69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蓬安县助民法律服务所与钟启华、杨建华诉讼代理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蓬安县助民法律服务所,钟启华,杨建华

案由

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四川省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川民申字第69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蓬安县助民法律服务所。住所地:四川省蓬安县相如镇民安巷*号。法定代表人:祝定国,该法律服务所主任。委托代理人:雍星才,蓬安县助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钟启华,男,汉族,1951年9月21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杨建华,女,汉族,1955年5月17日出生。再审申请人蓬安县助民法律服务所(以下简称助民法律服务所)因与被申请人钟启华、杨建华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南中法民终字第17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助民法律服务所申请再审称:本案二审判决关于涉案代理至执行程序止的认定缺乏证据证明。1.双方于2010年10月11日订立的《委托代理合同》第七条约定,该代理行为在一审结束后终止,故钟启华应于涉案诉讼一审结束时支付约定的代理费。2.依行业惯例,上述合同第九条中“风险代理”意指钟启华预交的3000元不在6%之内。因为律师和法律工作者业务收费规定,一般代理不得超过6%。若超过则须注明是风险代理,否则属乱收费。但是,二审判决却断章取义,将“本案实行风险代理,预交代理费3000元不在6%之内。”的整句文字断为两截,从而将该风险代理的内涵错误扩张至执行程序。3.该合同第九条同时约定:“打完官司后按赔偿总额百分之六给付代理费(总额指一审判决总金额)”。此文整体进一步表明“打完官司”意指一审结束,支付代理费系依“一审判决总���额”计算。4.涉案诉讼进入二审后,钟启华于2013年10月27日按口头约定出具了二审代理费2000元的欠条,雍星才亦完成了二审代理任务。此事实亦无可辩驳的印证了本案二审判决存在的上述错误。5.本案一审判决认定钟启华已领267190.7元赔偿款,应按约定支付40663.94元代理费完全正确。二审判决在无新证据的情况下改判仅支付14587.69元代理费没有依据。助民法律服务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分别持有的合同文本并不完全一致,委托人钟启华、杨建华持有的文本第九条中无“(总额指一审判决总金额)”之限定语,该事实二审业已查明。因此,本案审理应当以钟启华持有的文本为基础。该份合同第九条的内容为:“本案实行风险代理,预交代理费3000元不在6%之内。打完官司按赔偿总额6%给付代理费,收费以收条为准。”而按照通常理解,风险代理收费可按法院裁决的标的额或者执行的标的额计算。因此,上述条款的文义存有歧义。即,涉案代理费的计算基数究竟应为一审裁决的金额还是执行的金额?故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对于《委托代理合同》中风险代理收费条款的理解产生的争议应如何解释。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涉案代理合同第七条虽载明合同期限至一审结束时止,但是,诉讼代理合同当事人对于代理行为的期间通常均按诉讼程序分段进行约定,且一审裁判结果在上诉期内不生效,二审程序启动后,该裁判结果即属不确定。因此,该第七条与涉案代理费数额的确定、付款的时间并无必然联系。换言之,结合该合同第七条仍不能消除第九条的歧义;另外,涉案代理合同中除委托人钟启华、杨建华的签名以外,其余均由该法律服务所填写。因此,该合同系助民法律服务所提供的格式合同。并且,双方掌握的法律知识并不对等,而该法律服务所对于钟启华、杨建华可能承担的风险责任在订立合同时并未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其注意。据此,并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及双方的合同目的考量,应对上述争议条款作不利于助民法律服务所的解释。因此,二审判决按钟启华、杨建华已得赔偿款扣除该案诉前保险公司已支付的5.5万元(即执行标的额)确定涉案代理费的计算基数及支付时点并无不当。故助民法律服务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综上,蓬安县助民法律服务所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蓬安县助民法律服务所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赵爱民代理审判员  杨 军代理审判员  吉家涛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黄思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