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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闵民二(商)初字第1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张志东与上海巨坦商贸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东,上海巨坦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二(商)初字第1007号原告张志东,男,汉族,1967年2月7日出生,户籍地安徽省。委托代理人王丽琼,上海欧瑞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唐艳,上海欧瑞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巨坦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顾有顺。委托代理人朱光嘉,上海市中远蓝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张志东与被告上海巨坦商贸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上海巨坦商贸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的实际经营地在上海市松江区叶榭镇车亭公路XXX号,本案应由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管辖,故应将本案移送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公司住所地是指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注册登记证明是认定公司住所地的有效证据。根据被告工商登记资料反映,被告注册登记地址为上海市闵行区元江路XXX号第3幢1165室,位于本院辖区范围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告提出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与注册登记的住所不一致,但未能提供其在工商、税务等部门官方登记的证据材料予以证明,本院对被告的抗辩意见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上海巨坦商贸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上海巨坦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叶沈翔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熊轩昱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