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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法执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3-19

案件名称

通河县宏驰农机与赵文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通河县宏驰农机有限公司,赵文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通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通法执字第68号申请执行人通河县宏驰农机有限公司,住所地通河县河镇向阳街。法定代表人王强,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赵文涛,住通河县。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依据已生效的(2014)通民二初字第125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通河县宏驰农机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赵文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人民币58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赵文涛于2015年11月30日前一次性给付完毕。申请人通河县宏驰农机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通法执字第6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逾期没有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依法恢复相应的民事权力。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魏观海审判员  袁海峰审判员  高岩君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邴云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