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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执字第11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刘江伟与张遵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沙执字第1113-1号申请执行人:刘江伟,男,1973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库尔勒市北方能源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住新疆库尔勒市巴音西路57号6号楼2单元401室。被执行人:张遵家,男,1969年8月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长江路伊力特酒店新丰大厦B座1802室。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沙民一初字第597号,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张遵家名下银行存款、收入101907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承担本案执行费1428.61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的时间计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吴 国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朱晓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