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浦执字第27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胡泗强与李顺勇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泗强,李顺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浦执字第270号申请执行人胡泗强,男,198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被执行人李顺勇���男,1984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本院作出(2014)浦民初字第30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被告李顺勇偿还原告胡泗强借款人民币55000元。申请执行人胡泗强于2015年3月24日据此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李顺勇履行欠款55000元。经本院发送执行通知书,依法采取冻结、失信公示等措施,申请人胡泗强于2015年5月15日以已与被执行人李顺勇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故本案执行完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浦民初字第305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庄江海审判员  许云川执行员  薛伟东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张智良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