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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奉执字第238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奉贤支行与圣隆电镀(上海)有限公司、上海南郊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奉贤支行,圣隆电镀(上海)有限公司,上海南郊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夏永杰,倪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奉执字第2380号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奉执字第2380号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奉贤支行,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负责人柳春燕,行长。被执行人圣隆电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夏永杰。被执行人上海南郊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XX才,董事长。被执行人夏永杰,男,1967年11月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被执行人倪勤,女,1971年3月2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奉贤支行与被执行人圣隆电镀(上海)有限公司、上海南郊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夏永杰、倪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查封财产暂无法处置,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奉民二(商)初字第284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蔡伟明审判员张红兵审判员卫志强二O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沈寅飞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行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审判长  蔡伟明审判员  卫志强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沈寅飞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