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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荥执字第38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吕凤歧与徐俊岭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全文

荥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荥执字第389号申请人:吕凤歧被执行人:徐俊岭关于吕凤歧申请执行徐俊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1月10日作出(2012)荥民一初字第39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吕凤歧于2013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徐俊岭突发疾病死亡,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权利人吕凤歧特申请撤销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2)荥民一初字第39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禹海军审判员  付志勇审判员  马 柯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王 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