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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民初字第113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吉林九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齐兴东、韩凤杰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九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兴东,韩凤杰,杨清全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民初字第1134号原告吉林九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九台市新华大街504号。法定代表人高兵,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孔亮,职员。委托代理人张希成,职员。被告齐兴东,男,1971年2月8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九台市。被告韩凤杰,男,1988年3月2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九台市。被告杨清全,男,1966年7月29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九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九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齐兴东、韩凤杰、杨清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邮寄费40元,均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吕 晶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葛意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