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文民初字第858-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林晋发与唐素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晋发,唐素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文民初字第858-1号原告林晋发,男,1972年2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委托代理人黄必胜、陈喜亮,福建仁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素云,女,1971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晋发与被告唐素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晋发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其自愿与被告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晋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920元,减半收取4460元,由原告林晋发负担。审判员 薛 萌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余瑞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