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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民诉前保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王建伟诉北京悦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案诉前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建伟,北京悦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诉前保字第31号申请人王建伟,男,1986年9月21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北京悦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永豪,职务经理。申请人王建伟于2015年6月1日因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称2012年,长治市圣安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南石槽棚户区改造工程,被申请人北京悦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具体施工工程。申请人陆续向被申请人提供保温材料,累计货款金额145400元,多次催要未果,经了解长治市圣安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收取了被申请人200万元质量保证金,故申请法院对长治市圣安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收取的被申请人质量保证金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王建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申请人北京悦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54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杜树升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赵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