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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六裕执字第0021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王某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翁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六裕执字第00213号申请人:翁某,女,1970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分路口镇。被执行人:王某,男,1972年6月6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狮子岗乡。申请人翁某与被执行人王某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4月7日作出(2011)六裕民一初字第0049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翁某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王某财产进行了查询。通过对银行、房产、车辆等部门的查询,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被执行人王某目前下落不明。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王某目前下落不明,且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六裕民一初字第00493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陈 浩代理审判员  潘宗宝代理审判员  贾柏轩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卫 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