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上民一初字第113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原告李志轩与被告李健康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李某康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民一初字第1133号原告李某某,男,1963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李某康,男,1976年8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于2015年5月15日受理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李某康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故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文纪平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程 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