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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上民一初字第113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原告李志轩与被告李健康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李某康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民一初字第1133号原告李某某,男,1963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李某康,男,1976年8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于2015年5月15日受理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李某康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故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文纪平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程 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