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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民一初字第0082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李桂成与徐睿、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桂成,徐睿,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民一初字第00825号原告:李桂成,男,194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委托代理人:宋在宾,蚌埠市高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睿,男,1984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委托代理人:祝涛,蚌埠市禹会区长青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负责人:郭跃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邹平,安徽冠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桂成诉被告徐睿、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桂成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桂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桂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桂成负担。审判员  周权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赵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