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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华执字第123-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幸平芳与郑天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幸平芳,郑天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成华执字第123-3号申请执行人幸平芳,女,汉族,1968年2月29日出生,住四川省威远县。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郑天祥,男,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身份证号码:。申请执行人幸平芳与被执行人郑天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成华民初字第405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在履行义务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到金融、车管、房管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号为川AA58**、川AXL4**小轿车两辆,本院对上述车辆车籍予以查封,但因未实际控制,故无法处置;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成都市锦江区通盈路88号XX栋3楼301号(权XXXXXX)房屋一处,本院依法进行了查封,但因被执行人仅有该一套住房,且该住房设置了抵押,故暂无法处置。此外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执行人亦未在一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经申请人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2014)成华民初字第405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凭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蒋晓蕴审判员  黎世昌审判员  范忠诚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樊 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