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献行执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献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田晨伟、田艳君计划生育行政管理行政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献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田晨伟,田艳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献行执字第11号申请执行人献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李建良,职务局长。被执行人田晨伟。被执行人田艳君。献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征收上列当事人社会抚养费一案,献征字(2014)第05-01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和献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献行审字第16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田艳君的银行存款11940元扣划至献县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夏连海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刘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