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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牧民二初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艾永海与河南新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隆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艾永海,河南新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隆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牧民二初字第82号原告艾永海,系辉县市东方门窗厂业主。委托代理人万耀,河南百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河南新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开发区南环路872号。法定代表人罗全福,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锟,河南新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一般代理。被告河南隆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乡市东大街53号。法定代表人罗全起,总经理。原告艾永海诉被告河南新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称新基公司)、河南隆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隆基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艾永海的委托代理人万耀、被告新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锟到庭参加诉讼。被���隆基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艾永海诉称,2011年1月29日,被告新基公司将其承建的河南省某单位住宅小区塑钢窗制作安装工程中的1号楼塑钢制作安装工程转包给原告,原被告三方签订了《塑钢窗制作安装合同》,约定塑钢窗安装完毕并经被告验收合格后,被告付清全部工程款项。经结算,被告共欠塑钢窗款项269243元,被告支付部分款项,尚有6万元未支付,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支付,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偿还所欠原告6万元并支付利息。被告新基公司辩称:对基本事实没有异议,但被告已支付原告是233953元,尚欠原告35290元,此纠纷与隆基公司无关。被告隆基公司在法定时间内未答辩。原告艾永海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合同一份。2、被告方现场施工的代理人出���的双方结算清单一份。证明工程款总额是269243元。被告新基公司对以上证据均无异议。被告新基公司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付款证明一份及收条三份。证明被告已支付原告是233953元,尚欠原告35290元。原告艾永海对以上证据的无异议。被告隆基公司未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依据原告和被告提供的证据及法庭调查,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1年1月29日,原被告三方签订了《塑钢窗制作安装合同》约定:由原告负责塑钢窗安装工程,单体工程窗框安装完毕经验收合格后十日内支付工程款的40%,窗扇安装完毕经验收合格后十日内支付工程款的40%,单体工程综合验收决算后15日内支付工程款的15%,余5%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质保期二年(质保期起始时间以工程综合验收备案完毕之日),质保期满一年后支付2.5%,二年质保期满后退还剩余��保金。在新基公司未能按约定支付工程款时,由被告隆基公司进行协调,协调未果时,由建设单位直接支付原告工程款。全部工程款于二年质保期满后支付。2011年12月15日原告与新基公司结算总工程款为269243元,工程竣工后,原告与新基公司经结算,已支付233953元,被告新基公司共欠塑钢窗款项35290元,至今未支付。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并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本案双方签订合同后,原告已按约履行安装工作,被告新基公司未在约定的期限内支付工程款,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合同约定被告隆基公司承担的是监督、协调的责任,未约定承担支付工程款的责任,故原告对被告隆基公司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利息问题,原主张从2011年12月15日起,即结算时间计算,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新基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实际履行,双方对此均未提出异议,亦未明确约定变更合同,故利息从原告起诉之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履行之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河南新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艾永海支付工程款35290元及利息(自2015年2月25日起算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被告河南隆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债务不承担责任。三、驳回原告艾永海其他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被告河南新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700元,由原告艾永海承担6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六份,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张文平审���员赵彦春审判员  赵莎莎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张小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