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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法执字第91-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山西凤凰胶带有限公司与山西平遥峰岩煤焦二亩沟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西凤凰胶带有限公司,山西平遥峰岩煤焦二亩沟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城法执字第91-1号申请执行人:山西凤凰胶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克力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山西平遥峰岩煤焦二亩沟煤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保选职务:矿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城民三初字第39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月20日向被执行人山西平遥峰岩煤焦二亩沟煤业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给付申请执行人山西凤凰胶带有限公司9832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908元、执行费12232元,迟延履行利息21205.5元,共计1022545.5元,但被执行人履行了983200万元后,剩余39345.5元至今未能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山西平遥峰岩煤焦二亩沟煤业有限公司银行帐户上存款39345.5元。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伟明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王晓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