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桦执外异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殿发与被执行人桦甸市水利工程公司维修合同纠纷一案结案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殿发,桦甸市水利工程公司,张维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桦执外异字第9号案外异议人:张维政,男委托代理人:张维波,男申请执行人:王殿发男委托代理人:秦小飞。委托代理人:王珊珊,女被执行人:桦甸市水利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绳会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殿发与被执行人桦甸市水利工程公司维修合同纠纷一案,案外人张维政于2014年5月21日对本院裁定扣留的保险款67,000.00元提出书面异议。2015年6月1日,案外异议人张维政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本院认为,案外异议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案外异议人张维政撤回异议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审判员 张文亮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王书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