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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廊民一终字第55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汪洪丙与霸州市东段金来制管厂用人单位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汪洪丙,霸州市东段金来制管厂

案由

用人单位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廊民一终字第55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汪洪丙。委托代理人刘平。委托代理人高满标,霸州市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原审被告)霸州市东段金来制管厂。住所地:霸州市东段乡高家堡村。法定代表人李庆生,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薛金荣,河北三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汪洪丙与上诉人霸州市东段金来制管厂之间工伤事故赔偿纠纷一案,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15)霸民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上诉人汪洪丙、上诉人霸州市东段金来制管厂均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2015)霸民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李成佳代理审判员  杨 莉审 判 员  叶振平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韦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