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中民一终字第16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渭支公司因机动车与梁彦荣因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定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渭支公司,梁彦荣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定中民一终字第1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渭支公司(以下简称永安财险通渭支公司)。法定代表人宿炜住所地:通渭县平襄镇北街**号。委托代理人刘雄,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渭支公司员职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彦荣,男,汉族,1975年5月1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4271975********)。上诉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渭支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临洮县人民法院(2014)临中民初字第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原告为自有的甘J112**号车辆在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渭支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200000元,车上人员责任险各20000元,车辆损失险171000元,保险期间为2013年4月12日起至2014年4月11日止。2013年6月2日下午1点30分,原告驾驶甘J112**号车辆在兰海高速兰州至临洮段21km+600m处,车辆发生故障,原告下车检查车辆时,被同向陈以荣驾驶的重型货车(蒙M198**牵引、蒙M48**挂)追尾,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使原告腿部严重受伤。原告梁彦荣经住院治疗50天出院。原告的各项损失通过在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诉讼,七里河区人民法院以(2014)七民初字第11041号民事判决确定为189225.29元,由肇事车辆蒙M198**牵引、蒙M48**挂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保险中赔偿159855.90元,其余21781.9元医疗费及后续治疗费未赔付,原告请求被告赔偿。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保险单、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去人民法院(2014)七民初字第11041号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原审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商业保险合同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告驾驶车辆行驶过程中发生故障,原告下车检查,属于正常履行驾驶职责。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身体受到伤害,有权利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要求被告承担保险赔偿义务。被告以原告下车后受伤,不符合商业第三者险的赔偿主体;及按照机动车强制保险条款规定,受害人不包括被保险人(包含驾驶人),故交强险也不予赔偿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具体赔偿数额应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限额20000元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渭支公司赔付原告梁彦荣医疗费及后续治疗费2000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0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345元,由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渭支公司负担。宣判后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渭支公司不服上诉称:原审判决上诉人赔偿20000元错误,由于发生事故时梁彦荣在车下检修车辆不在机动车上,故保险公司依据约定在车上人员责任险内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投保人,因被上诉人是投保人,上诉人在第三者责任险内也不承担民事责任。原审判决上诉人承担20000元赔偿责任,但未注明属那种保险责任。梁彦荣服判没有答辩。二审查明的事实及认定事实的依据与原审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梁彦荣将其所有的车辆以挂靠公司定西顺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名义在永安财险通渭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承保车辆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应在保险赔偿范围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事故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商业险中的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不计免赔特约险等,梁彦荣作为司机在行车途中发现车辆有故障下车检查,是保证车辆安全运行的必要措施,也属履行正常的驾驶职责。梁彦荣在保险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作为司机在车下检查车辆发生事故,保险公司不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就应在车上人员责任险范围内赔偿。原审认定其在履行驾驶职责过程中受伤,保险公司应在车上人员责任险范围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并无不当。上诉人诉称保险公司既不在第三者责任险内承担责任,也不在车上人员责任险内承担责任依据不足,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诉案件受理费345元由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渭支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李建林审判员 张育林审判员 黄 莉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韦倩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