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防市民一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防城港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广西政通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防城港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广西政通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防市民一初字第4号原告:防城港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防城港市行政中心区兴城路。法定代表人:兰宏。被告:广西政通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武华大道37号华强会展综合楼601-604室。法定代表人:申传胜。原告防城港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广西政通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通知,原告防城港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交纳诉讼费用。本院经审查认为,交纳案件受理费是原告进行民事诉讼的法定义务,原告防城港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虽已提起诉讼,但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依法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长 黄道仕审判员 李元东审判员 唐光尚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王秋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