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襄城执字第00042-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刘均康与湖北春祥化工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均康,湖北春祥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襄城执字第00042-1号申请执行人刘均康。被执行人湖北春祥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祥化工)。住所地:襄阳市���城区余家湖保康工业园。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襄城民二初字第0070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4日向被执行人春祥化工发出执行通知书,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北春祥化工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10000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茂玉审判员 雷清华审判员 胡明杰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吕 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