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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郏民初字第29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陈某某、秦某某与陈某甲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秦某某,陈某甲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郏民初字第297号原告陈某某,男,1946年1月7日生,汉族,农民。原告秦某某,女,1948年1月29日生,汉族,农民。被告陈某甲,男,1974年3月15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秦某某与被告陈某甲赡养纠纷一案中,陈某某、秦某某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陈某某、秦某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某某、秦某某撤回对陈某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陈某某、秦某某负担。审 判 长  赵红举审 判 员  郭国荣人民陪审员  吴素晓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周米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