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都民初字第0062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张忠香与卞永伟、盐城市安捷物流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忠香,卞永伟,盐城市安捷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都民初字第00624号原告张忠香,居民。委托代理人董某。被告卞永伟,居民。被告盐城市安捷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盐都区大冈镇卧龙西路。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建军东路58号。负责人朱礼荣,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忠香与被告卞永伟、盐城市安捷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忠香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忠香的撤诉申请符合国家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忠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张忠香负担。审判员 杨梦萦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张 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