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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柘民初字第20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黄瑛与徐书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瑛,徐书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柘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柘民初字第203号原告黄瑛,女,1975年6月3日出生,汉族,柘荣县人,干部,住柘荣县。委托代理人钟王彬,福建宁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上官慎国,福建宁荣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告徐书国,男,1982年9月19日出生,汉族,柘荣县人,职员,住柘荣县,现住柘荣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瑛与被告徐书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瑛于2015年6月1日以主债务人下落不明,待主债务人出现后再行诉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对其申请依法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20元,减半收取为410元,由原告黄瑛负担。审判员  薛为民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马巧君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