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绵刑执字第119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罗映坤盗窃罪假释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罗映坤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绵刑执字第1199号罪犯罗映坤,男,生于1984年10月03日,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广元市人,现在四川省川北监狱四监区服刑。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2012)广利州刑初字第32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映坤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满日期:2016年09月03日)。判决生效执行期间,执行机关四川省川北监狱于2015年05月13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自服刑以来,能遵守监规狱纪,自觉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劳动态度较端正,服从干警管教,按时完成各项任务,至2014年10月累计考核分102分。缴纳罚金1000元。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请假释建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管教干警及同改的证明材料、监狱对该犯假释的讨论笔录、“三课”学习成绩单、考核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罗映坤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且服刑期限过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罗映坤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即2015年06月01日起,至2016年09月0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建国审判员 李 平审判员 陈兴旺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刘坤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