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执民字第319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黄君坤与宋明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君坤,宋明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慈执民字第3198号申请执行人:黄君坤。被执行人:宋明权。本院在执行(2014)甬慈周商初字第655号黄君坤诉宋明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宋明权名下的位于庵东镇海星家园的房地产,案外人杨华君以最高价809000元竞得,申请执行人受偿28480.56元,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被执行人宋明权尚欠申请执行人121519.44元及相应利息,尚需承担受理执行费1741.78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慈执民字第3198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寿森坤审 判 员 莫建江代理审判员 潘国锋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代书 记员 徐文君 来源:百度搜索“”